健保退保業務申辦說明 |
- 適用對象 目前在本所投保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且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 死亡。
- 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管訓處分二個月以上者。
- 失蹤滿六個月。
- 出國超過二年被除戶。
- 應備證件
- 國民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其他應備證件:
(1)死亡: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2)服刑或受保安管訓處分者:服刑(管訓)證明。 (3)失蹤滿六個月:失蹤人口報案單。 (4)出國超過二年被除戶:載有詳細除戶日期之戶籍謄本。 - 辦理方式
- 現場辦理:
(1)親自辦理:攜帶應備證件至現場辦理。 (2)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退保眷屬的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傳真辦理:將填妥之「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傳真至23419715辦理。
- 郵寄辦理:將填妥之「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退保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郵寄至本所社會課(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辦理。
- 計費方式
- 重要提示
- 被保險人退保時,眷屬需一併轉出,改依其他身分投保。
- 失蹤滿六個月者,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災難發生之日辦理退保。
|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