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會簡介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調解範圍
但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聲請手續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應製作筆錄)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