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被保險人使用保險憑證須知 |
- 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時,應該繳驗:
- 保險憑證(健保IC卡)。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
- 保險對象因為尚未領到健保IC卡或因分娩、緊急傷病就醫,未能及時繳驗健保IC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給予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補送健保IC卡或身分證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健保IC卡上註記,並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退還。
-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項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天內,補送健保IC卡或身分證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的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由投保單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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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