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申請簡介 |
一、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 二、救災種類及對象:凡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所造成災害,可依受災情形申請救助。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自負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之住戶。
三、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需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 住屋淹水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 1 萬元;淹水 100 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 2 萬元。
四、申請應備文件: - 災害會勘紀錄表(本表由區公所里幹事會同相關單位完成勘災填記簽認後,於災害發生 7 日內,送交社會課承辦人審定陳核)。
- 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或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或戶長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亦可,須註明支局或分行名稱)。
- 代為申請人須備委託人親書簽名蓋章之委託書。
- 死亡者須檢附死亡證明書。
- 失蹤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登記協尋證明。
- 因災遭受重傷者,須檢附經醫師註明「達重傷程度」之診斷證明書或自住院15日內醫療費用自付額達10萬元之收據。
- 淹水救助金由住戶協調委託 1 戶代表申請者,須檢附具領協議書。
- 火災災害須檢附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 災害現場相關照片(至少 4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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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