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停保業務申辦說明 |
- 適用對象:目前在大安區公所投保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且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 失蹤未滿六個月。
- 預定單次出國超過六個月者。
- 連續羈押達二個月以上。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尚未領有身分證者)
- 以下依不同情況(不同身分)檢附不同證明文件:
- 失蹤人口報案單(失蹤未滿6個月)
- 羈押2個月以上之證明文
- 辦理方式 :
- 現場辦理:
- 親自辦理:請攜帶應備證件至現場辦理。
- 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的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郵寄辦理:郵寄申請日以寄達區公所當日為申請日
- 網路辦理:健保卡嘛也通
- 計費方式:
- 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費。
- 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出國未達六個月,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羈押未達兩個月,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 重要提示:
- 被保險人因失蹤辦理停保時,眷屬應改依其他身分投保。
- 失蹤滿六個月未尋獲者,追溯自停保時辦理退保。
- 出國前辦理停保以「實際出國日」為停保日,出國期間委由他人代辦停保以「實際申請日」為停保日,不得追溯。
- 停保期間不得使用健保IC卡就醫,出國期間未辦理停保,仍然繼續投保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時,其醫療費用可於急診、門診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轄區業務組申請核退。
- 申請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核退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證明書須辦理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驗證,其他醫療文書不需辦理公證驗證,但於辦理核退手續時,仍須一併檢具,才符合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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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