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由政府機關補助之保險對象
- 目前保險費由政府機關補助之保險對象包括:
- 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中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受保費補助之原住民、無職業之榮民(以榮民身分加保者)。
- 設籍臺北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每月最高補助659元:
- 65-69歲中低收入老人。
- 其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
- 98年1月1日前年滿65歲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時間累計需滿183天)
- 老人或申報該老人為受扶養人知納稅義務人,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1%者。
- 未獲其它政府機關健保費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 申請失業補助之被保險人及其名下投保之眷屬。(以失業前在公司加保的人口計算)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