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業用電申請

農業用電申請
  1. 法令依據:
    1. 73.8.21行政院 (73) 台經字第 13908號令訂定發布「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2. 76.4.20行政院 (76) 台經字第 75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 77.7.8日行政院 (77) 台經字第 204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 89.6.28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5. 89.11.22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 91.6.12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100276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 93.10.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資字第 0931077408 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之文件格式。
      本所僅辦理「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條第1項。法規內容如下:
      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
  2.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書)。
    4. 用電設施(備)位置圖、使用明細表、現況照片
    5.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份(若為84年前須檢附,84年後免謄本)及水權範圍地籍資料表。
    6. 用電設施(備)位置圖、電路簡略圖
    7. 農機出廠證明或使用來源證明文件(使用證影本)
    8. 主管機關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處理期限:30天。
  4. 備註:現場勘查並拍照存證
  5. 農業用電申請作業流程圖下載
負責課室:經建課 負責人員:何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