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電申請 |
- 法令依據:
- 73.8.21行政院 (73) 台經字第 13908號令訂定發布「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 76.4.20行政院 (76) 台經字第 75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77.7.8日行政院 (77) 台經字第 204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89.6.28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 89.11.22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91.6.12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100276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 93.10.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資字第 0931077408 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之文件格式。
本所僅辦理「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條第1項。法規內容如下: 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 - 應備證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書)。
- 用電設施(備)位置圖、使用明細表、現況照片
-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份(若為84年前須檢附,84年後免謄本)及水權範圍地籍資料表。
- 用電設施(備)位置圖、電路簡略圖
- 農機出廠證明或使用來源證明文件(使用證影本)
- 主管機關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 處理期限:30天。
- 備註:現場勘查並拍照存證
- 農業用電申請作業流程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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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課室:經建課 負責人員:何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