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 申請人資格:以民國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於83至85年參加「稻米生產或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凡符上述條件之休耕田農地,不論位在本省哪一縣市,且戶籍設籍在大安區之農地所有權人,即可「以戶長名義」向本所經建課提出申請。
- 應備證件
- 印章(簽名則不需攜帶)。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有效期限租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銀行、農會存摺影本(南港農會存摺免手續費,他行存摺需酌收跨行匯款手續費)。
- 轉帳扣款同意切結書(南港農會存戶免填具,他行存戶需填寫)
- 代耕証明(如無免附)。
- 土地分管証明(共有土地於分別辦理時需要,如無共有土地則免附)。
- 耕作協議書(土地持分為2人以上申請補助時,所有權人不同戶時需填具,如土地所有權人與申報人同一人則免附)。
- 辦理方式:現場申請。
- 繳費方式:無需繳費。
- 注意事項
- 每年2期,第1期申報可一次申報2期作或1期作,第2期可申報及補(變更)申報第2期作。<每年申報時間以農委會公布的時間為準>
- 已建檔之農戶免附農戶基本耕地清冊。
- 需由農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實地勘查。
負責課室:經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