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一、法令依據: - 農業發展例(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總統公布公布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20012761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及105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5001206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二、應備證件: - 申請書1份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部分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申請人無法出席領勘時,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可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本市地政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得免予檢附)
- 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業用地證明書」1份
- 繳費證明
三、處理期限:30天 四、備註: - 日後若有修正仍應依最新規定辦理。
- 應備證件第4項於申請時可免先行檢附,而於實地會勘時,該共有土地如全筆均合法使用且無違規情事者,即依規定核發證明;若有違規則請補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
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作業流程圖下載 |
負責課室:經建課 負責人員:何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