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樹木捐贈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樹木捐贈,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樹木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三、公園處為執行樹木捐贈工作,得成立樹木捐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設正、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公園處處長指定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織及作業程序,由公園處另定之。 四、申請樹木捐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捐贈之樹木:以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喬木為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捐贈之樹木坐落地點、種類、規格、數量,並檢附樹木所有權人相關證明資料及樹木捐贈同意書向公園處申請,經公園處同意後辦理移植之。樹木種類、規格如申請人無法認定時,得以書面或電話請公園處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捐贈之樹木辦理移植工程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以配合樹木斷根次數,提高移植成活率。 五、公園處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勘查、測量及記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之樹木在二十株以內,得依相關規定逕行妥善處理,但如遭遇情況特殊或處理困難時,得專案簽報召開審議小組會議;二十株以上,應事先完成內部稽核工作,再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二)依前款應提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備齊捐贈樹木之基本資料(包括基地位置、喬木種類、規格、生長狀況等)、移植計畫,於受理申請後十四日內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於審議後七日內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申請捐贈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不予接受: (一)針葉、棕櫚或直根性等樹種移植無法存活者。 (二)樹木生長情況不良、瀕於枯死,不適宜移植供綠美化之用者。 (三)罹患病蟲害嚴重,樹木生長難以復原者。 (四)移植所須之機具設備、工程車輛無法出入施工者。 (五)移植時須破壞建築物等設施者。 (六)樹形不佳、枝幹不全無移植使用價值者。 (七)其他不適宜捐贈之樹木。 七、公園處同意接受捐贈時,所需移植費用由捐贈者負擔,公園處應依移植計畫將樹木移植至指定地點,並依規定列帳管理。 八、捐贈者不得要求受贈機關開立樹木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抵繳稅之用。 九、如因工程施工緊急或其他因素,未能配合樹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贈者不得異議。 |
負責課室:經建課 負責人員:李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