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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業務(兵役課)

問:申請「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為何?
答:

一、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

        1、自傳。

        2、理由書。

        3、切結書。

        4、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5、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

        6、畢業證書並向戶籍地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問: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為何?
答:

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並以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經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問:替代役役期多久?
答: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 經判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應服1年役期。以研發服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 申請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三、94年次(含)以後宗教資格替代役1年2個月,家庭因素替代役1年並取消專長和研發替代役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