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社會課)
答:籌組社區發展協會經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申請人需於六個月內正式成立,逾期撤銷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答:符合社區發展協會章程內所訂會員條件之人員,均可依規定申請加入為會員,並依相關規定被選任為理、監事或理事長;公務人員亦同。但如係擔任社區發展協會之總幹事或職員,辦理日常事務,則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答:社區發展協會之發起人需年滿二十歲以上,且需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方可進行籌組。
答:向所轄之區公所提出設立申請
承辦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