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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社會課)

  1. 急難救助向哪個單位申請?
    答: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2. 申請急難救助的事由?
    答:
    1. 非核列本市低收入戶,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社會局或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3. 申請急難救助需檢附的資料?
    答: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如申請傷病者應加附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及3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證明。
    4. 如申請喪葬補助者應附相關喪葬證明文件等收據正本。
    5. 如失業者應附加公立就業輔導機構開立之輔導就業證明。
       
  4. 何時可以申請急難救助?每個月都可請領嗎?
    答:發生急難救助事實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因為是突然需要急難救助,以每2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5. 非低收入戶請領勞保局的遺屬補助可以申請急難救助喪葬補助嗎?
    答: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要點規定,不可重複申領! 勞保給付也是一樣不可重複申領!
     
  6. 急難救助的審查方式?
    答:依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要點規定,除需附各項必備文件外,仍需審查申請人戶內人口(以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為範圍)之收入、動產、不動產,及是否已請領其它社會補助為依據。
承辦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