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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業務(兵役課)

  • 一、問 申請「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為何?[替代役業務]
    答:
    • (一)、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 (二)、應檢具
      1. 自傳
      2. 理由書
      3. 切結書
      4. 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5. 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
      6. 畢業證書並向戶籍地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 二、問 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為何?[替代役業務]
    答: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並以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 三、問 替代役役期多久?[替代役業務]
    答:
    •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 經判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應服1年役期。以研發服替代役者,役期為3年。
    • (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 申請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6個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
    • (三)、94年次(含)以後宗教資格替代役1年2個月,家庭因素替代役1年並取消專長和研發替代役之申請。
承辦課室:兵役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