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 二、申請資格、要件
- (一)滿16歲以上、65歲以下,設籍臺北市,能勝任臨時工作,具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資格者。
- (二)戶內申請人口以1人為限,本人應親自至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人若未滿20歲,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章。
- (三)申請人須強制參加就業轉銜,於申請時填具轉銜同意書,並在擔任代賑工期間應接受勞工局之就業輔導,若經函請配合仍拒絕者,將作為下年度申請、核定以工代賑時否准之依據。
- (四)以工代賑臨時工與各用工單位僅係公法救助之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但職能仍應符合各需用單位之要求,並遵守各需用單位之管理。
- (五)如無法定排除原因,以工代賑擔任期限如下:
- 未滿35歲者,累計最長為1年。
- 35歲以上未滿55歲者,累計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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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應備文件
- 申請書、切結書、就業轉銜服務方案同意書及轉介表(由本所提供)
- 臺北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 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及影印後歸還)(無則免附)
- 印章(未攜帶者可簽名代之)
-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戶名影本(到工時交用工單位)
- 四、其他事項: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依法應向國稅局申報個人年度所得。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