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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

一、檢附證明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14歲以下請持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印章。(本人申請免持)
  3.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2張)。
  4. 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
  5. 若委託代辦,需另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6.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二、工作流程

  1. 一般作業流程:

    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 ->至醫院或住居所中進行鑑定 -> 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 ->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 -> 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 -> 社會局主動聯繫,約定訪談時間、地點,進行需求評估 ->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及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

  2. 併同辦理流程

    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 ->至併同辦理醫院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 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 ->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 -> 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 -> 社會局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

三、申請到宅鑑定

  1. 植物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致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需另檢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向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到宅鑑定,社會課將以公文方式轉送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2. 住安養機構非無法取得診斷證明書之情況。

四、身心障礙鑑定相關事項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顧司網站(身心障礙鑑定專區)瀏覽查詢。

五、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名單,請逕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市民服務>特殊照護>身心障礙鑑定服務下方連結)瀏覽查詢。

六、對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有疑義,請洽詢衛生局長期照顧科(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事項之主管機關),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83。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