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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簡介

  • 壹、 申請資格:
    • 一、 申請本資格認定者,應具國保身分〔符合加保資格,由勞保局主動納保並寄發繳費單〕,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且無下列情事:
      •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
      •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 二、 保費計算(自付保費額及比率):
      • (一) 一般民眾:1186元(60%);低收入戶:0元;中低收入戶:593元(30%,109年6月起適用);身心障礙者:重度以上0元、中度593元(30%)、輕度889元(45%)。
      • (二)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以下標準內,即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
        • ★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4,574元以下,自付保費593元(30%),政府補助70%。
        • ★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4,575元至36,861元,自付保費889元(45%),政府補助55%。
    • 三、 全家人口及收入計算方式〔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不論是否同戶籍均列〕:
      • (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 前3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二)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含工作收入、資產收入、定期給付之退休金及其它社會局認定之收入,另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 貳、 申請應備文件:
    • 一、 申請書〔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可至區公所現場領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
    • 二、 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
    • 三、 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除戶(籍)資料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四、 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一) 外籍人士最新人口(戶籍)資料,須經翻譯及公(驗)證,或有效期限內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二) 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1. 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 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國內在學資料,蓋有最近1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或已繳費收據影本。
        3. 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含工作能力評估〕。
        4. 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 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 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9. 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10. 其他:特殊事件之切結書、親屬關係證明、離婚證明及離婚協議書、資遺、離職或求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等影本。
  • 參、 注意事項:
    • ★本資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受理申請月份核定資格。
    • ★如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除繳回溢領之保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 ★經核定符合資格者如戶籍遷出至他縣市,本市依規定註銷資格,請速洽新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提申請。
    • ★經核定符合資格者有義務配合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重新清查,提供清查所需相關資料。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