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生活補助。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持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 全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1年度為34,892元);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部分定為每戶1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不動產部分(土地及房屋)每戶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目前所查調之資料為109年度財稅)
二、檢附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人印章 。
- 戶籍謄本:含全戶及配偶、直系一親等親屬(不論是否同戶或嫁娶)、同戶內其他直系親屬、申請人之納稅撫養義務人、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為未滿16歲或25歲以下仍在學者(16~25歲者請檢附蓋有當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列計人口如有大陸配偶需檢附依親證或在臺居留證等相關證明;如為軍公教退休需檢附優惠存款存摺或月退俸入帳之存摺內頁;目前離婚或曾離婚者需檢附離婚協議書及相關除戶謄本。
- 如列計人口中有不動產買賣或投資交易者,需檢附相關買賣證明、還款證明、交易明細及資金流向等相關文件。
三、補助標準: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