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二、申請資格、要件
(一)滿16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以工代賑臨時工作,且具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資格者。
(二)戶內申請人口以1人為限,並應親自至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申請書簽章。
(三)以工代賑臨時工與各用工單位僅係公法救助之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但職能仍應符合各需用單位之要求,並遵守各需用單位之管理。
(四)如無法定排除原因,以工代賑擔任期限如下:
1、未滿35歲者,累計最長為1年(12個月)。
2、35歲以上未滿55歲者,累計最長為3年(36個月)。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由本所提供)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四)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無則免附)
(五)印章(未攜帶可簽名代之)
(六)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戶名影本(可報到上工時交予用工單位)
四、其他事項
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依法應由用工單位向國稅局上報個人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