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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區(民政課)

1.小朋友幾歲的時候可以進入小學就讀?
答:小朋友在當年度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滿6足歲,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入小學就讀之學童。111年之一年級新生為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出生者。

2.要怎麼知道小朋友的學區在哪裡?
答:本市各區公所於每年度1、2月間劃定當年度各國小學區,家長可依小朋友戶籍地址的「區」、「里」、「鄰」別,至各區公所網站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網(網址: https://www.doe.gov.taipei/Default.aspx)上查詢學區,查詢路徑:科室業務/國小教 育科/新生入學。

3.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答:凡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小朋友,均可就讀本市國小,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但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額滿學校」,則必須依照「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原則,以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入學,或改分發至其他非額滿學校。
 

4.設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在一起嗎?
答:設籍時間以學童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本市為計算基準日,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上,優先錄取原則須學生與父母共同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5.什麼是「額滿學校」?
答:(1)教育局以每年度3月20日為基準日,統計當年度應入學的一年級新生人數,並依劃定學區預估各校的新生人數。111學年度一年級預估每班平均人數達29人時,並經本局核定即屬於新生分發「額滿學校」。
 

6.小朋友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優先」分發至「額滿學校」?
答:小朋友必須「完全符合」下列3項條件,才可以優先分發「額滿學校」,不符合其中一項,都不能優先分發:

  1. 小朋友、爸爸及媽媽三人(或小朋友跟監護人)要在當年度3月20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同一戶籍。
  2. 小朋友實際住在「額滿學校」學區內,而不是寄居。
  3. 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 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同址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
    2. 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連續居住3年以上,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連續三年之計算方式為108年3月20日前迄今)。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約4月下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另外下列情形之小朋友,亦屬於可以優先分發入學之對象:
(1)小朋友的母親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
(2)小朋友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111年度低收入戶第○、一或二類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
 

7.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一定可以就讀「額滿學校」?
答:不是。符合上述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可優先分發額滿學校;倘符合優先分發條件者多於額滿學校招收名額時,則以學童之設籍先後排序分發,未分發至額滿學校者,則改分發至改分發學校就讀。
 

8.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已經在「額滿學校」就讀,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額滿學校」嗎?
答:不行。由於每年度的新生人數不同,新生入學必須依照當年度的入學規定辦理,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如為「額滿學校」,無論哥哥、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還是必須依照「額滿學校」的分發入學原則辦理。

9.因父母分別持有兩戶(以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可以。若父母分別持有兩戶(以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者,致只有父或母其中一方與學童共同設籍者,得於4月第4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持兩戶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得優先分發入學。

10.若家長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未經法院公證者,是否具有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答:沒有。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111年3月20日為基準日向前推計滿三年(以111學年度為例,需於108年3月20日以前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

11.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學童,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要到那裡辦理?
答:依教育部訂頒「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應檢送外僑(外籍)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及外僑(外籍)居留證影本,依學童居留證之地址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辦理轉入學。
 

12.自大陸來臺之大陸籍學童,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要到那裡辦理?

答:大陸籍學童來臺就學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惟依新修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開放大陸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大陸專業人士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均得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學童若未能取得居留證者,得視情個案情形開放以學童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辦理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