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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IC卡)核發作業要點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核發作業要點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IC卡),訂定本要點。
  2. 健保IC卡僅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不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3. 本署應於下列據點,置放申請表格,並受理保險對象申請首發、補發及換發健保IC卡:
    • 各轄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
    • 各轄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
    為便利保險對象申請健保IC卡,本署得提供網路供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申請,亦得委託公民營事業機構代收換發及補發健保IC卡申請表及規費。
    本署及各轄區業務組應於網站提供申請表格,以利保險對象下載使用。
  4. 本署各轄區業務組應對符合投保資格之保險對象,依其申請核發健保IC卡,但保險對象自始未投保或投保狀況為停保者,俟其補辦投保手續後再予核發。
  5. 保險對象申請健保IC卡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他人代理時,代理人應檢具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本局各分局並應依其申請方式,查驗所送之證明文件:
    1. 親洽本署各轄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或聯絡辦公室申請者:
      • 查驗申請人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查驗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出示國民身分證申請者,應以內政部國民身分證查詢系統,查詢其國民身分證是否為有效證件,並得詢問相關投保資料以確認其身分。
      • 選擇加印照片者,應檢視照片是否符合最近二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 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鏡片眼鏡之規格。
      • 檢視申請表是否填寫齊全。
    2. 郵寄申請、受託機構代收者:應核對身分證明文件並依前款第3目及第4目處理。
      保險對象至本署委託代收申請表及規費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健保IC卡時,本署亦得要求受託機構,依前項第(A)款第1目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依第3目及第4目規定處理。
      第一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包括:
      • 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 中華民國護照。
      • 交通部製發之汽(機)車駕駛執照。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保險對象申請健保IC卡,本署各分組於受理後應於下列時程完成製卡,但有不可抗力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親洽本署各分組聯合服務中心:二小時內。
      • 郵寄申請、受託機構代收:二個工作日內。
  6. 本署核發之健保IC卡內含最多六次就醫可用次數。但未滿六歲之保險對象最多可用十八次,七十歲以上之保險對象最多可用十二次。
    前項就醫可用次數得使用至保險對象次年生日止。
  7. 保險對象之健保IC卡使用期限屆滿或就醫可用次數用畢,得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本局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
  8.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本署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健保IC卡之投保身分註記:
    • 取得或喪失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被保險人身分。
    • 取得或喪失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一目被保險人身分。
  9. 保險對象申請健保IC卡時,本署各分組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掣發收據。
  10. 為方便保險對象查詢健保IC卡所存放之資料及設定健保IC卡密碼,本署各分組應於特定據點提供讀卡設備及操作說明。
    保險對象遺忘密碼向本署申請重新設定時,本署各分組應確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予以協助處理。
  11. 保險對象如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之原因退保,或已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停保後,應妥善保管健保IC卡,俟符合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或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投保或復保後再繼續使用。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