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資格 | -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 - 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 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未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幼兒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 照顧五歲以下兒童。
- 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 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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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 -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
-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 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1,000元。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 - 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
- 以月為核算單位。
- 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園當日起;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備 註 | ※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1999(外縣市:27208889) 分機1622至1625】。 ※第三名以上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以上子女。 | ※準公共幼兒園指符合一定條件與各地方政府簽約並經教育部備查之私立幼兒園。 【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1999(外縣市:27208889)分機6387至6389】。 ※第三名以上子女,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後,序位為第三名(含)以上之幼兒。 | ※符合下列情形者,兒童得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 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 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