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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賑臨時工申請須知

  • 一、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二、申請資格、要件

    (一)滿16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以工代賑臨時工作,且具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資格者。

    (二)戶內申請人口以1人為限,並應親自至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申請書簽章。

    (三)以工代賑臨時工與各用工單位僅係公法救助之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但職能仍應符合各需用單位之要求,並遵守各需用單位之管理。

    (四)如無法定排除原因,以工代賑擔任期限如下:

        1、未滿35歲者,累計最長為1年(12個月)。

        2、35歲以上未滿55歲者,累計最長為3年(36個月)。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由本所提供)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及影印後歸還)

     (四)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無則免附)

     (五)印章(未攜帶可簽名代之)

     (六)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戶名影本(可報到上工時交予用工單位)

    四、其他事項

        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依法應由用工單位向國稅局上報個人年度所得。


負責課室: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