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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行政中心禮堂場地使用申請說明

  1. 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訂定之。
  2. 臺北市大安區行政中心集會堂場地收費基準,自中華民國101年4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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