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津貼申請簡介
◎戶內未滿2歲兒童優先申領「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俟不符受領資格,則逕依「臺北市育兒津貼」規定審查。 福利名稱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
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
(108年8月1日起受理申請)臺北市育兒津貼 申領資格
補助金額
※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1,000元。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備 註 ※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1999(外縣市:27208889)
分機1622至1625】。
※第三名以上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以上子女。※準公共幼兒園指符合一定條件與各地方政府簽約並經教育部備查之私立幼兒園。
【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1999(外縣市:27208889)分機6387至6389】。
※第三名以上子女,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後,序位為第三名(含)以上之幼兒。※符合下列情形者,兒童得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事實)。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經審合符合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育兒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經核定機關審查通過者,自受理申請月份補助。例外:自108年8月1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08年8月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