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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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93",
    "ArticleTyp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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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83D7E57EDE1FB4&s=A6784B18C80BFED9",
    "title":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簡介",
    "內容": "壹、 申請資格：一、 申請本資格認定者，應具國保身分〔符合加保資格，由勞保局主動納保並寄發繳費單〕，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本市，且無下列情事：（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二、 保費計算（自付保費額及比率）：（一） 一般民眾：1,329元（60%）；低收入戶：0元；中低收入戶：665元(30%,109年6月起適用);身心障礙者：重度以上0元、中度665元（30%）、輕度997元（45%）。（二）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以下標準內，即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6,640元以下，自付保費655元（30%），政府補助70%。★每人每月所分配到的金額在26,641元至39,960元，自付保費997元（45%），政府補助55%。三、 全家人口及收入計算方式〔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不論是否同戶籍均列〕:（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前3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二） 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含工作收入、資產收入、定期給付之退休金及其它社會局認定之收入，另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貳、 申請應備文件：一、 申請書〔須本人簽名或蓋章；可至區公所現場領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列印。〕二、 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2面下方〕。三、 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欄〕、除戶（籍）資料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 相關證明文件如下：（一） 外籍人士最新人口（戶籍）資料，須經翻譯及公（驗）證，或有效期限內居留證、護照影本、外籍人士存殁相關證明文件等。（二） 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國內在學資料，蓋有最近１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或已繳費收據影本。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含工作能力評估〕。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其他：特殊事件之切結書、親屬關係證明、離婚證明及離婚協議書、資遺、離職或求職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等影本。參、 注意事項：★本資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受理申請月份核定資格。★如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除繳回溢領之保費，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經核定符合資格者如戶籍遷出至他縣市，本市依規定註銷資格，請速洽新戶籍所在地公所重提申請。★經核定符合資格者有義務配合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重新清查，提供清查所需相關資料。&nbsp;負責課室：社會課",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11/relfile/14057/1915193/0087bfac-51f4-4d40-8859-87d1f3217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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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異動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6221339564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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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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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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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83D7E57EDE1FB4&s=300D532A976678E7",
    "title": "身心障礙證明",
    "內容": "一、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14歲以下請持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本人申請免持)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2張）。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若委託代辦，需另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二、工作流程一般作業流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 -&gt;至醫院或住居所中進行鑑定 -&gt; 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 -&gt;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 -&gt; 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 -&gt; 社會局主動聯繫，約定訪談時間、地點，進行需求評估 -&gt;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及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併同辦理流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 -&gt;至併同辦理醫院進行鑑定及需求評估 -&gt; 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 -&gt; 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 -&gt; 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 -&gt; 社會局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三、申請到宅鑑定植物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致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者，需另檢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向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到宅鑑定，社會課將以公文方式轉送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住安養機構非無法取得診斷證明書之情況。四、身心障礙鑑定相關事項可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顧司網站(身心障礙鑑定專區)瀏覽查詢。五、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名單，請逕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臺北市政府衛生局&gt;市民服務&gt;特殊照護&gt;身心障礙鑑定服務下方連結)瀏覽查詢。六、對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有疑義，請洽詢衛生局長期照顧科(本市身心障礙者鑑定事項之主管機關)，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7083。負責課室：社會課",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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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1120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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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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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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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到宅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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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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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身心障礙者服務常見問答(社會局)",
        "url": "https://dosw.gov.taipei/News.aspx?n=91F35523B74F69AC&sms=87415A8B9CE81B16&_CSN=AB07D4E98E7ADC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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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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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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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83D7E57EDE1FB4&s=87E8EA4C139C77F1",
    "title": "社區發展協會籌組申請簡介",
    "內容": "社區發展協會籌組申請簡介&nbsp;申請人應備文件：申請表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發起人身分證影本申請方式：至戶籍地所轄區公所社會課申請&nbsp;&nbsp;&nbsp;承辦課室：社會課",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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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章程草案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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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團體發起人名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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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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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個人發起人名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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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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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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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Name": "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ExL3JlbGZpbGUvMTQwNTcvMTkxNTE4Ni81NjE3MmFkMy02MjNlLTQ2MzQtYjhhZS01NTVlYzJiMmFkNzIucGRm&n=6IKy5YWS5rSl6LK857Ch5LuLMTEwMDjmm7TmlrDniYggKDAwMikucG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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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育兒津貼申請簡介",
    "內容": "一、申請資格（下列三項津貼，僅擇一擇優發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福利名稱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108年8月1日起受理申請）臺北市育兒津貼申領資格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未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幼兒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照顧五歲以下兒童。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1,000元。※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以月為核算單位。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園當日起；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備　　註※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1999（外縣市:27208889）分機1622至1625】。&nbsp;※第三名以上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以上子女。※準公共幼兒園指符合一定條件與各地方政府簽約並經教育部備查之私立幼兒園。【請逕洽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1999（外縣市:27208889）分機6387至6389】。※第三名以上子女，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後，序位為第三名(含)以上之幼兒。※符合下列情形者，兒童得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事實）。◎戶內未滿2歲兒童優先申領「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俟不符受領資格，則逕依「臺北市育兒津貼」規定審查。◎「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經審合符合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育兒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經核定機關審查通過者，自受理申請月份補助。例外：自108年8月1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08年8月起補助。二、應備文件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時，均須親自簽名或蓋章，申請表可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gov.taipei】&gt;嬰幼兒照顧服務&gt;育兒津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doe.gov.taipei/Default.aspx】&gt;學前教育科下載）。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其中一方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影本。申請人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選備文件：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事業單位開具申請人尚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證明文件、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或稅率核定通知書、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在監服刑證明、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負責課室：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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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育兒津貼簡介11008更新版 (0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11/relfile/14057/1915186/56172ad3-623e-4634-b8ae-555ec2b2ad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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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783D7E57EDE1FB4&s=1438411665558F92",
    "title":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內容":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nbsp;第　一　條本細則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nbsp;第　二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最低生活費，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nbsp;第　三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單位）比對；比對結果應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bsp;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資料，送入出國主管機關比對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nbsp;第　四　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nbsp;一、配偶死亡。&nbsp;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nbsp;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nbsp;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nbsp;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nbsp;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nbsp;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nbsp;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nbsp;第　五　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無扶養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bsp;一、列冊低收入戶。&nbsp;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nbsp;三、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nbsp;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nbsp;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nbsp;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所定特定身心障礙及特定病症之範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nbsp;第　六　條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及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參與同條第一項服務措施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洽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求職推介紀錄據以審核。&nbsp;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之期間認定及證明，應依申請人檢具之參訓或結訓證明文件辦理。&nbsp;第　七　條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依法公告，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公告。&nbsp;第　八　條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調查當時之實足年齡為準。&nbsp;第　九　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之調查及訪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記錄，並建立個案輔導資料。&nbsp;第　十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調查，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nbsp;第&nbsp; 十一&nbsp;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nbsp;經依規定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仍不能適應者，得調整之；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整者，不予扶助。&nbsp;第&nbsp; 十二&nbsp; 條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nbsp;第&nbsp; 十三&nbsp; 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依下列情形定之：&nbsp;一、有戶籍者：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nbsp;二、戶籍不明者：為路倒或屍體發現地之鄉（鎮、市、區）公所。&nbsp;前項情形，應行辦理葬埋之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協調屍體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nbsp;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時，應將所知死亡者之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戶籍不明者，並應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資料列冊登記保存。&nbsp;協助辦理葬埋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資料，送原請求協助鄉（鎮、市、區）公所保存。&nbsp;第&nbsp; 十四&nbsp; 條私人或團體贊助社會救助事業捐贈之土地、財物，得依有關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稅捐。&nbsp;依本法辦理社會救助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得依有關稅法規定申請免徵稅捐。&nbsp;第&nbsp; 十五&nbsp; 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公開徵信，指將接受之捐贈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至少每三個月於網際網路、機關（構）發行之刊物或新聞紙公告。&nbsp;前項基本資料，包括姓名、金額、捐款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nbsp;第&nbsp; 十六&nbsp;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nbsp;　&nbsp;附表一：特定身心障礙範圍編號項目1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2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3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4植物人，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5失智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6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7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8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9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11精神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nbsp;&nbsp;註：本表所定項目，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nbsp;　&nbsp;附表二：特定病症範圍編號項目1神經性膀胱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嚴重灼燙傷（30%以上）或電傷，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3關節病變導致寬、膝、肘、肩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性或收縮性縮（至少包含一個下肢關節才算），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4慢性關節炎，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5尿路永久改道需長期照顧人工造廔且不良於工作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6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為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如有嚴重併發症的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或慢性肝、腎、肺炎，營養不良，複雜性骨折等，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7雙側髖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或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8雙側髖關節皆自行關節切除術，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9雙膝人工關節置換術後皆鬆脫，需重置換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0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1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併骨髓炎，有影響到運動功能者（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2慢性阻塞性肺炎，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3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4嚴重骨質疏鬆症，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5腦血管意外（腦中風），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6腦外傷，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7腦性麻痺，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8脊髓損傷或脊椎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19其他神經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0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癱或偏癱（肌力第三度以下）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1兩下肢或兩上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截肢以上者，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2癱瘓，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3神經或肌肉病變所致之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者（該項疾病有去髓鞘等各種週邊神經病變、肌無症及肌失養症等各種神經病變），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4兩眼視力在0.01以下，巴氏量表三十分以下。25癌症末期，巴氏量表四十分以下。26天皰瘡，範圍面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27類天皰瘡，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28紅皮症持續六個月以上，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29先天性表皮水皰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0水皰性魚鱗癬樣紅皮症範圍大於體表面積30%，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1運動神經元疾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2慢性多發性硬化，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3小腦萎縮，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4失智症，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nbsp;１、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二分以上者。&nbsp;２、CDR一分者，須由二位醫師意見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35蕈樣黴菌病，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36Sezary症候群，經醫師評估需人長期照護六個月以上者，免評巴氏量表分數。&nbsp;&nbsp;註：本表所定項目，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nbsp;負責課室：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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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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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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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以工代賑臨時工申請須知",
    "內容": "一、法令依據「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二、申請資格、要件（一）滿16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以工代賑臨時工作，且具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資格者。（二）戶內申請人口以1人為限，並應親自至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申請書簽章。（三）以工代賑臨時工與各用工單位僅係公法救助之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但職能仍應符合各需用單位之要求，並遵守各需用單位之管理。（四）如無法定排除原因，以工代賑擔任期限如下：&nbsp; &nbsp; 1、未滿35歲者，累計最長為1年（12個月）。&nbsp; &nbsp; 2、35歲以上未滿55歲者，累計最長為3年（36個月）。三、應備文件&nbsp;（一）申請書（由本所提供）&nbsp;（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nbsp;（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及影印後歸還）&nbsp;（四）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及影印後歸還，無則免附）&nbsp;（五）印章（未攜帶可簽名代之）&nbsp;（六）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戶名影本（可報到上工時交予用工單位）四、其他事項&nbsp; &nbsp; 以工代賑臨時工作金依法應由用工單位向國稅局上報個人年度所得。負責課室：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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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代賑工申請表(106.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11/relfile/14057/1915177/209c3713-ba13-4553-9482-ca75876ea4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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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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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aSN": "191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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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災害救助申請簡介",
    "內容": "災害救助申請簡介一、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二、救災種類及對象：凡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所造成災害，可依受災情形申請救助。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自負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之住戶。三、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需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淹水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 1 萬元；淹水 100 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 2 萬元。四、申請應備文件：災害會勘紀錄表（本表由區公所里幹事會同相關單位完成勘災填記簽認後，於災害發生 7 日內，送交社會課承辦人審定陳核）。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或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戶長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亦可，須註明支局或分行名稱）。代為申請人須備委託人親書簽名蓋章之委託書。死亡者須檢附死亡證明書。失蹤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登記協尋證明。因災遭受重傷者，須檢附經醫師註明「達重傷程度」之診斷證明書或自住院15日內醫療費用自付額達10萬元之收據。淹水救助金由住戶協調委託 1 戶代表申請者，須檢附具領協議書。火災災害須檢附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災害現場相關照片（至少 4 張）。負責課室：社會課&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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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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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社會課",
    "內容": "■■服務項目&nbsp;掌理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災害救助、社區發展、市民代賑工作輔導、全民健保第一類(里鄰長)、第五類(低收入戶)及第六類地區人口保險業務。&nbsp;◆社會救助&nbsp;社會救助法&nbsp;社會救助法(沿革)社會救助法(法條)&nbsp;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以工代賑臨時工申請須知災害救助申請簡介(社會局)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社會局)&nbsp;低收入戶查定(社會局)中低收入戶查定(社會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申請&nbsp;◆社會福利&nbsp;老人福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社會局)敬老乘車證服務申請(社會局)身心障礙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須知(社會局)愛心乘車證服務申請(社會局)兒童福利育兒津貼申請簡介&nbsp;◆社區發展&nbsp;社區發展協會籌組申請簡介社區發展協會&nbsp;◆社會保險&nbsp;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申請簡介&nbsp;◆健保業務＊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開新視窗))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nbsp;負責課室：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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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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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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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僑民役男在臺服役簡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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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社會課照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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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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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須知",
    "內容": "一、服務對象：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生活補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持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全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1年度為34,892元）；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部分定為每戶1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不動產部分（土地及房屋）每戶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目前所查調之資料為109年度財稅）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申請人印章 。戶籍謄本：含全戶及配偶、直系一親等親屬（不論是否同戶或嫁娶）、同戶內其他直系親屬、申請人之納稅撫養義務人、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為未滿16歲或25歲以下仍在學者（16~25歲者請檢附蓋有當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列計人口如有大陸配偶需檢附依親證或在臺居留證等相關證明；如為軍公教退休需檢附優惠存款存摺或月退俸入帳之存摺內頁；目前離婚或曾離婚者需檢附離婚協議書及相關除戶謄本。如列計人口中有不動產買賣或投資交易者，需檢附相關買賣證明、還款證明、交易明細及資金流向等相關文件。三、補助標準：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3,772元。負責課室：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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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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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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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自付保險費現金補助辦法",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健康保險自付保費現金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健康保險自付保費的補助              問：申請健康保險自付保費補助的資格為何？          答：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同時已參加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等等社會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         問：補助標準為何？          答：重度、極重度：保費全額補助。中度：保費補助二分之一。輕度：保費補助四分之一。         問：補助方式為何？          答：每月由社會局（或內政部）將補助費直接撥付勞保局或健保局逕行扣抵，民眾不須提出申請。         問：洽詢的單位是？          答：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社會課。            負責課室：社會課　負責人員：鄭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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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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